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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学习这个企业所得税的时候,老师是让我们用这样的方法理解去考试的。1.站在获得股息的角度,因为该笔股息在被投资企业已经交过企业所得税了,如果获得股息以后再交一次企业所得税,相当于重复纳税,所以国家对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实行免税政策。2.站在支付股息企业的角度,因为股息是在净利润扣除了所得税以后才分配给股东的,所以股息不能在税前扣除。能在税前扣除的是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可是我们现在在做投资方和被投资方的账务。对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就有点懵,怎样才能容易。刚实操。-j9九游会网址

2022-09-01 19:30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2022-09-01 19:35

你好,同学 对于支付股息,属于被投资方支付的,所以支付方计算时,不扣除。 对于收到方,也不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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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2526 追问 2022-09-01 19:37

那作为投资方支付的会计分录和被投资方收到的会计分录是怎样?

齐红老师 解答 2022-09-01 19:38

借,应付股利 贷,银行存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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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同学 对于支付股息,属于被投资方支付的,所以支付方计算时,不扣除。 对于收到方,也不缴纳所得税。
2022-09-01
国税函〔2009〕312号解读与案例应用 一、国税函〔2009〕312号核心内容 国税函〔2009〕312号文明确了一个原则: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这部分利息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案例分析与应用 1.企业背景企业在2021年通过股权转让实际控股,注册资本4100万。名义上未实缴,账面上其他应收款挂2597万,实收资本2600万。期初建账时实收资本处理为零。 2.2023年度借款及利息情况2023年度借款254万,产生利息支出。 3.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分析根据国税函〔2009〕312号文的规定,需要比较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在本案例中,企业注册资本4100万,但实收资本被处理为零(尽管实际有2600万实收,但账面为零)。假设应缴资本额即注册资本4100万,实缴资本额为零(按账面处理),则两者差额为4100万。2023年度借款254万产生的利息支出,根据规定,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应缴资本额差额(4100万)应计付的利息部分,不属于企业合理支出,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总结 基于国税函〔2009〕312号文的规定和本案例的具体情况,2023年度借款254万产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主要是因为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导致该利息支出不符合税前扣除的条件。
2024-06-07
您好。分红收入要从b总收入中剔除出去。需要代扣个税。
2020-09-15
同学你好 1.这个要税局同意 2.对的
2021-04-26
学员你好,第一个问题和第二个问题,现在要申报个税,一、个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什么时候交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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