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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的1.35个亿,但其实我是给就是给对方的话,我平时付的利息的话是12.66那就是因为我之前没有碰到过这样的事情吗,他不是说那个企业所得税是可以那个就是免就是扣除的吗,那因为现在我们的话都是按四左右来扣除的。然后,其实我支付的时候我是按12.66来支付的吗,因为我也查过那个就是税法书上说的就是他不是是可以就是按同期同类的那个金融机构吗,他的那个金融机构它的界定也是在就是那个有有金融资质的那个什么放贷公司财务公司,他都算那我当时的时候我都打过电话去他们的公司,他们其实他们的利率都在12点几集左右,那他其实我觉得税法上他是应该承认的就是说我不知道我这个做扣除的时候就是我在做企业所得税的时候,我是按多少来扣除会比较好一点。另外就是实操我怎么操作怎么调增-j9九游会网址

2021-12-07 21:28

齐红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财税讲师

2021-12-08 05:51

同学您好,可以按您说的金融机构公布的利率的,调整增加,就是您实际支付的利息减去税法规定的可以税前扣除的利息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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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5560 追问 2021-12-08 08:56

为什么非要看银行利率,金融企业的界定不光光只有银呀增调多少呢?那我之前做的12.66,到时候调整出来,那还是要把之前少交的企业所得税补交出来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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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账用户5560 追问 2021-12-08 09:10

有没有具体文件执行中的是要看银行的

齐红老师 解答 2021-12-08 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从上述文件可以看出,来自上述规定的金融企业的借款,对于利率是没有限制的,但是如果来自于非金融企业的借款,则利率需要符合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规定,超过的部分,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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