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暂估入账计提的折旧规定
税法上允许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条件是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而不是已办理竣工结算或其他条件。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了提取折旧的依据和方法: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二十二条明确,纳税人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用可以扣除。第二十三条强调,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后,除下列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调整:(一)国家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二)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三)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调整至该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并确认损失;(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
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吗?
暂估入账的资产,入账的次月计提折旧。
1、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按暂估价值入账;
2、从办理竣工开始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计算折旧,已经计提的折旧不再调整;
3、在涉及暂估入账时,就是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下个月开始计提折旧,之后竣工决算时是从当月开始调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重新计算折旧额。
注:调整后账面价值=办理竣工结算后总成本-自估价入账已经计提的累计折旧-预计残值
暂估入账已经计提折旧,正式入账时发现少提部分不应做补提,而是在剩余的折旧年限内摊提少提部分。固定资产需要分别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时,一定要分开核算,你可按正式入账时候的成本比例开摊已提折旧。
固定资产暂估入账计提的折旧规定。小编提示,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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