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给分公司转账需要发票吗
如果收款人是母公司的话,按分公司正常发生的经营性费用处理就可以,在合并财务报表的时候才调整。
如果收款人不是母公司,而是独立的第三方,那么母公司就按照你们开具的发票增加了一笔应收款,在合并报表的时候实际上是你们集团内部虚增一笔收入,也要调整的。
母子公司之间发票开具的标准问题
1、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至二十一条的规定,母公司代子公司支付的费用,子公司是费用的承担者,也就是说子公司是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一方,因此销售方或服务提供方应当将发票开具给子公司而不是母公司。
也就是说子公司以抬头为母公司名称的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前扣除凭证,是得不到税务机关认可的。因此建议由母公司向子公司出具发票。
2、如您所述情形,子公司处于筹建期间,若存在母公司为子公司代付费用的情况,最好由子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合同,发票开具给子公司,母公司代付的款项对方作为保证金先挂账,将来子公司支付款项后,交易对方将款项退还给母公司。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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