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认证的专票如何作废
一、考虑能否"红冲"。
这事必须与供应商达成一致。
红冲的理由有:退货、退款、开票有误等。检查一下,能否达成这些理由。比如,退款的理由包括:商品不符合要求、商品造成损失,或者满足其它合同约定应该退款的条款。
二、如果真被税务机关查实了,实际上是认证逾期,根本没有退款、退货或开票有误的行为,比如,内部举报或会计承认等证据。不排除税务会往虚开上面扯,认为是虚开红字发票。所以也算有风险。
就算认定虚开,但由于红票金额低,所开税款金额肯定小于0元,所以,永远不可能达到追诉标准,所以实际上没有虚开的风险。未来基于红冲开具的蓝票,因为有真实业务为甚至,所以,也无法认定为虚开。
当然,如果真的弄虚作假,属于违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的规定,能不能罚点款,要看税务如何处理。
如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1.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按之前的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必须要购买方先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按47号文和金三系统,不需要以认证为先决条件了。所以不认证,甚至没有把发票交给购买方,也可以开红票。
2.如果票在购买方手上,由购买方填《信息表》。如果票没有交给购买方,或者被追了回来,由开票方填《信息表》。然后,就可以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了。
3.再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时认证后,可否抵扣?符合规定的发票,可以抵扣。
也就是说,我们应该认为,360天的认证期约束,没有以前严格了。
4.再强调一遍,退货、退款、开票有误,必须要有事实、证据的支撑,主要指业务实质和合同。如果真的强行退了货,则证据更为充分。
有人认为,如果明明是认证逾期,却搞成退款、退货之类,红冲后,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算不算虚开?有没有风险?发票内容与业务实际不一致,才是虚开,基于真实交易的发票,不算虚开。
未认证的专票如何作废?如果符合上文列举的情况,考虑"红冲",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是认证逾期,根本没有退款、退货或开票有误的行为,需要作废。如果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欢迎大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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