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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装修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9%,酒店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以上业务均为甲公司主营业务。2021年12月,甲公司发生如下 经济业务: (1)12月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委托代销合同,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w商品100件,w商品已 经发出,每件商品成本为60元。合同约定乙公司应按每件100元对外销售,甲公司按不含增值税的销 售价格的10%向乙公司支付手续费,乙公司适用的手续费的增值税税率为6%。乙公司没有售出的w商品 须退回给甲公司。至12月31日,乙公司已将上述商品全部出售,收到乙公司开具的代销清单。开出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300元。 (2)12月6日,甲公司收到客户丙公司退回的全部商品,甲公司于退货当日支付了退货款,并按 规定向丙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该批商品系甲公司2021年9月20日销售的商品,增值 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2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2600元,该批商品成本为15000元。 (3)12月10日,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一项为期3个月的装修合同,合同约定-j9九游会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