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1.取得该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比如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2.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
3.属于不作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
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通常情况下,企业持有的、在活跃市场上有公开报价的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等,可以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特征:
(一)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
(二)企业有明确意图将该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
(三)有能力持有至到期;
“有能力持有至到期”是指企业有足够的财务资源,并不受外部因素影响将投资持有至到期。
企业将尚未到期的某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本会计年度内出售或者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金额,相对于该类投资(即企业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则企业在处置或重分类后应立即将其剩余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即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扣除已处置或重分类的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在本会计年度及以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再将该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1.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项投资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市场利率变化对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响;
2.根据合同约定的定期偿付或提前还款方式